徽商职业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学院学生学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及国家高等学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积极主动地缴纳学杂费。
第三条 学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系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费,并努力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多种助学渠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负责全院各类学生学杂费的收缴、核算、查询、统计分析和信息通报。
第六条 各系是组织本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催缴,以及与学生家长的沟通。
第七条 学生处等部门负责学生学费收缴的协调和报到注册工作,协助学院制定、执行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审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学院任何部门、系部和个人均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者视为“乱收费”,学院将追究有关部门、系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九条 新生收费程序
(一) 建立新生个人账户。财务处依据教务处提供的录取学生信息(姓名、学号、身份证号)负责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并拟出银行卡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
(二) 建立新生收费数据信息。财务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新生系部、专业、班级、学号等基础信息拟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报分管院领导审定。
(三) 财务处委托银行集中代扣学费,同时打印“缴费收据”,发放到各系,各系负责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条 在校生收费程序
(一) 准备工作。财务处于暑假前将学生下一学年的收费标准通知各系,由系负责布置学生在新学年报到前10天将应缴费用存入学生个人“银行储蓄卡”。
(二)对学生公寓调整的处理。学生处负责统计变更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对在校生已缴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三) 其他程序与新生收费的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学生凭缴费收据向所在系报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每学年学籍注册手续。没有按时交清学费的学生(办理缓缴学费者除外),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四章 缓、减、免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缓缴或减免学费。申请缓缴或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由本人向所在系提供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本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初审、学生处复审,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学院财务处负责执行。缓缴或减免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并严格控制缓缴或减免学生比例。
减、免学费标准按学院已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缓交或减免学费:
(一)弄虚作假,伪造事实和证明材料的;
(二)违法违纪,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的;
(三)外出租房居住的(学院批准的除外);
(四)有吸烟、酗酒、泡网吧或游戏厅、用奖学金请客以及其他不良消费或高消费行为的;
(五)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第五章 学籍变动的缴费规定
第十四条 退学学费按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效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2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复学学费。休学后复学并转人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转学学费。从外校转入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办理退学、申请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无故欠费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八条 无故欠费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故欠费:
(一)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缓交手续,故意欠费未予注册的;
(二) 缓交期内不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无正当理由超过缓交期限的;
(三) 因自身主观原因贷款未被批准,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仍未还清欠费的。本条所称正当理由是指经辅导员、系和学院主管部门认可的不能缴费的客观原因。
第十九条 对无故欠费的处理:
(一) 学院通过系将欠费通知送达本人和家长,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月内必须交清所欠费用;
(二) 不予办理注册手续,不承认学籍,教务处不登记学习成绩,不能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三) 取消其评优、评奖、推荐专升本考试等方面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四) 不具有毕业资格,学院不提供毕业生推荐表,暂缓讨论其毕业授予问题。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学生学费的收缴工作,财务处应在每学年末(助学贷款发放后)与各系进行学费结算,根据缴费率(本学年各届学生的平均缴费率)的不同进行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