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9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差旅费管理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244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院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培训、探亲等活动(以下称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另行规定。
常驻地以外地区指合肥市区以外地区,含合肥市辖四县一市,但合肥市公共交通已通达的区域(街道、乡镇、社区)除外。
第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职工出差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见下表:
等级标准 |
火车(含髙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
厅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 城市间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票在符合规定等级和经济便捷原则的前提下凭据报销。
(二)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三)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四) 严格公务机票报销管理。车船票应使用公务卡购买,公务机票只能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机票退票手续费以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
第八条 职工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第九条 职工出差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应本着厉行节约原则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 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除青海、新疆、西藏执行120元/天外,其余各省执行100元/天标准)。不得另行报销餐饮费。
第十三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职工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但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发生的大巴费用视同城市间交通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职工出差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职工因公出差由学院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探亲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含会议型培训)的,往返会议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第二章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统一安排食宿收取的住宿费、会务费,在差旅费规定的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职工按照学院年度培训计划或利用专项培训资金参加长期进修培训、企业锻炼或作为访问学者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往返各一日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的标准报销;确实未统一提供食宿的,住宿应选择招待所或快捷型酒店入住,费用限额180元/天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居住在培训机构外且距离培训学习地点公交三站以上或路程2.5公里以上者,培训学习期间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接受上级组织安排以培养干部、锻炼人才或响应号召、扶贫支教等为目的长期驻点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组(队)等人员,由对方安排住宿,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50元。城市间往返交通费和往返各一日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学院新职工入职报到,城市间交通费、途中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在途自然天数计发,市内交通费按1天计发。由部队转业到学院工作的人员入职报到,其差旅费按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预发给本人,到达学院后比照新职工入职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经学院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学院职工,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各一次的城市间汽车,普通硬座、普通卧铺、动车、高铁二等座列车和轮船普通舱交通费,合理线路中没有前述交通工具或等级而选择其他工具或等级的,超出部分自理。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异地(合肥市域外)探亲: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每年报销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四年报销一次。探亲可以乘坐汽车,普通硬座、普通卧铺、动车、高铁二等座列车和轮船普通舱,合理线路中没有前述交通工具或等级而选择其他工具或等级的,超出部分自理。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报销费用合计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10%三项之和)30%以内的部分由个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学院承担。
第二十四条 职工出差期间,经学院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超过合理线路和等级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出差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出差前需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审批手续按《徽商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不得假借公务出差名义擅自接受外单位邀请参与规划咨询、评审验收、报告交流、学术讲座等活动并报销差旅费,经批准接受邀请参加上述活动所需费用应由对方支付或自理。
第二十七条 出差期间,不得借机旅游,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等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公务出差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外单位车辆或私人车辆,财务处不予报销未经批准自行安排车辆的有关费用。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条 报销时要附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票据遗失的,凭公务卡购票依据加同行人或其他能够证明人签字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费用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据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确因票据遗失凭宾馆入住证明报销,无法取得宾馆证明的凭公务卡刷卡票据加同行人或其他能够证明人签字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经学院批准自带车辆(含私车公用)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车辆费用按学院《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徽院〔2014〕39号文件执行。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系部应当加强职工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严格控制参加各种研讨会、交流会、展览会,办公室应健全出差审批和规模控制制度,相关领导、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系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徽商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
2.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