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职业学院文件
徽院财〔2016〕37号
关于印发《徽商职业学院市内公务
交通费报销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市内交通费报销管理,根据学院办公会议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新制定《徽商职业学院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徽商职业学院
2016年5月20日
徽商职业学院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办法
为规范学院市内交通费用报销流程,加强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本办法所指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在合肥市区办理业务乘坐收费性公共交通工具(含公交车辆、地铁等)或出租车辆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教职工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徽商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市内交通费报销原则
1.厉行节约。教职工因公外出至合肥市区内办理公务,首先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辆、地铁)作为出行载体,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或者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方可改乘出租车等其它交通工具。
2.因公报销。市内交通费应与外出工作相关,与工作无关的市内交通费不准报销。禁止报销个人因私乘坐出租车等交通费用。
3.票据合法齐全。市内交通费的报销依据为有效票据,报销原则是从严审核,据实报销。
4.集中审批办理。为简化审批,提高效率,市内交通费特别是发生的零星支出应按部门、按月汇总集中报销。报销人应列出每项公干事项及发生的交通费清单附件,附于报销单后,以供审核。
5.及时报账。市内交通费应在事发后1个月内完成报销,当年度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报销日期不得迟于自发生日起3个月。
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的情形
1.未按规定时间报销超过3个月的,不予报销。
2.私人发生的与外出工作内容无关的交通费,不予报销。
3.虚假交通费票据,如票据出现连号等虚假情况,不予报销。
4.私车公用,未经审批发生的加油费等,不予报销。
5.其他不予报销的情形。
三、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部门)市内交通费用报销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