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院财〔2020〕107号
关于印发《徽商职业学院公务借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系部:
《徽商职业学院公务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徽商职业学院
2020年12月2日
徽商职业学院公务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公务借款行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徽商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款的原则:“公款公用,专款专用,一借一清,不清不借”。
“公款公用”即借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相关的公用性开支,不得改变用途或私存私用;“专款专用”即借款只能用于申请借款时所表明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一借一清,不清不借”即每次借款须及时清还或冲销,上次借款未清,原则上不再借款。
第二章 借款对象和借款条件
第三条 借款对象:公务借款人须是学校在册教职工,包括在职正式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学生、临时聘用人员、非本校教职工不得办理借款。
第四条 借款条件:
(一)符合公务卡支付条件的原则上不允许借款。按照《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和材料物品购置等,能够满足公务卡受理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原有借款尚未核销冲账的,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同意后再借款。同一人的借款一般不能超过两笔。
(三)办理借款,须在部门或项目经费预算指标内。预算超支的,不得借款。
第三章 借款及审批
第五条 办理借款应按规定填写借款单,借款人在借款单上如实填写本人姓名。借款人原则上是用款人,特殊情况借款人与用款人不一致时,应在用途栏注明用款人姓名。借款人如果是部门(系部)负责人的,其借款单必须由所在部门(系部)其他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 借款单应填写借款部门、借款方式、借款用途、收款单位信息、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应表述准确完整,金额大小写应一致,不得涂改。
第七条 借款应出示或提供借款依据(如:经费申请报告,会议培训通知,出差审批单等)。
第八条 审批权限:
(一)单笔金额50000元(含)以内的借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部门(系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签,分管财务院领导终签,财务出纳支付。
(二)单笔金额超过50000元的借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申请部门(系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签,分管财务院领导核签,院长终签,财务出纳支付。
(三)单笔金额超过100000元的借款,若涉及资产采购事项的必须先按照采购管理办法履行采购程序,订立采购合同;不涉及资产采购的应当履行相关上会程序,取得会议纪要或相关文件。
第四章 借款报账核销
第九条 借款核销应提供相关合法合规材料单据,支出内容与借款用途应相符,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存私用。报账内容与借款用途不符或所借款项未使用的,应提供书面说明,经分管财务院领导签字方可核销。
第十条 报账期限。
(一)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借款,应在出差返校之日起一个月内冲账结算。长期进修应在中途返校时及时报销,最长在一个学期(或学年)内报账核销。
(二)仪器设备、材料用品购置借款,应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确实需要预先借款的,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付款时间起一个月内办理结算报账;无合同约定的,须自借款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结算报账。国外进口货款结算报销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三)工程及维修事项应按照进度获取发票直接报销支付。确实需要事前借款的,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付款时间起一个月内办理结算报账;无合同约定的,须自借款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结算报账。
(四)其他借款报销时限为自借款日起一个月内。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贯彻“谁借款,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按规定期限报销或清还借款。借用现金因故未使用者,须及时退还,不得长期占用。
拟调离学院的工作人员,已借款项未经财务部门确认归还或书面约定他人负责的,人事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拟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应提前办理以往借款的报账手续或书面约定他人负责报账。尚未清偿的借款,由原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催其办理。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安全、使用、报账核销、清还负直接责任;项目或部门负责人对借款的安全、使用、报账核销、清还负监督责任,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逾期未清还或核销借款人员的借款扣还工作。
第十四条 对检查、审计中发现借款人套借公款、挪作他用等行为的,由学院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专门约谈,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学院研究予以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互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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